霍政欣:
对,如您所提,刚才这两个公约是目前文物追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从1995年公约来看,由于荷兰议会尚未批准,所以对荷兰没有约束力。但是对1970年公约,我个人认为尽管它在适用上存在一些困难,但是它依然是我们启动文物追索的重要的有力的国际法依据。为什么呢?首先第一点,这个公约说,它仅适用于收藏于博物馆及类似的宗教及文化机构的文物,那么我们这个文物虽然它不属于博物馆珍藏的文物,但是它属于村民用于宗教祭祀的场所,所以我个人认为,我们可以把它广义地解读为类似的宗教机构,第二点,就是有媒体报道说,荷兰的这个所谓的上一持有人认为,自己是在1996年购得这个文物的,但现在并没有。
主持人:
但丢的时候可是是1995年哪。
霍政欣:
对,但是问题是现在没有任何的证据,来表明他是1996购得的,所以接下去我们完全可以利用这个公约,要求对方向荷兰的执法机关出具证据,来证明自己购买的年代和相关的情况,所以这些公约可以为我们下一步展开调查,提取重要证据,提供有利的国际法依据。
主持人:
因为还有媒体报道说他这个交易的时候是在1994年,那就更似乎显出一种对不上了,因为你是1995年才丢,但是这个问题都是一种说法,并没有得到这种详细的这种证据的链条,暂且放在一边,那接下来还有一个问题,可能很多人一看的时候,心会稍微有点凉,因为有媒体报道说,有一个20年时限,这是荷兰的相关的法律,说类似这样的这种文物,只要20年之内没有去完成这个追索的话,一过20年就不算数了,那这一算1995年丢的到现在,嗬,我们得倒计时了,就剩下今年这一年了,是否真的是这样?
霍政欣:
通过我们与荷兰专家最近的沟通,和我本人对荷兰民法典的研读,我们发现荷兰民法典对于善意的购买规定是3年取得,但同时荷兰民法典对于文物交易,又作出了特别严格的规定,要求文物商在购买文物时做到尽职调查义务,也就是说他必须在购买文物的时候,对这个文物的来源,对它是否可能为被盗的情况,作出认真的调查。此外,荷兰民法还规定,如果是非善意的,民法典原来规定为20年的取得时效,但是荷兰最近的一次民法的修正,已经将20年延长为30年,专门用于对于文化财产的追索,所以我想这为我们追索这次文物,提供了宝贵的10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