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宋太祖有无传位于太宗的遗诏问题,已可水落石出了——第一,宋代私史稗乘中多有“太宗受遗诏于柩前即位”之类的记载;第二,官修正史,如《国史》、《宋史》中亦不乏类似记载,并且在《宋史》中还可以查到遗诏的部分内容和太宗宣遗诏而即位的典仪过程;第三,在宋代所留传至今的最为原始的、最为权威的官方文件汇编《宋会要辑稿》、《宋大诏令集》中,我们又找到了太祖传位遗诏的全文和详尽的太宗宣诏即位典仪。有此三者,则论者所谓“宋太宗即位之际没有宣告任何一项遗命以杜众口之疑”,“正史中不曾记载太祖遗诏”,“从《宋史》、《长编》等书中看不出宋太宗即位时举行过任何仪式”,“赵光义抢位之际没顾得上编造遗诏,事后不便再去伪造太祖遗诏”等等议论究竟可否成立,也就毋须多辨了。
三
《宋史》、《文献通考》、《宋会要辑稿》实治宋史者常所翻检之书,其对太租遗诏的记载何以竟未能为论者,包括张荫鳞、邓广铭先生这样的宋史名家所注意呢?这的确是一个令人迷惑的问题。原因或许有以下几点。
第一,与毕沅的影响有关。毕氏只知《宋史》本纪部分无“太宗奉遗诏即位”的记载,而未察本纪部分之外是否还有记载,即遽而宣称:“读正史宜得其定论,太祖实无遗诏”。此智者千虑之失,本不足怪。但恰恰因为毕氏为名家智者,其《续通鉴》又有诸朴学大师为之把关,故其在材料方面的论断是极易为后人视之为定论而承袭不疑的。这样,在太祖有无传位遗诏的问题上就会形成某种先入之见,从而影响到人们对有关材料的搜寻和挖掘。
第二,《宋史》、《文献通考》中只是节录了太祖遗诏中的有关丧事从简的嘱托,而未录有关传位于太宗的内容,这就很难引起有关论者的重视(如笔者几年前读《宋史》和《文献通考》时,即曾发现了“太祖崩,遗诏曰……”的问题,但从“遗诏”内容看,以为这只是一则丧事从简的“遗诏”,很可能与帝王总是要提前修陵墓类似,是早已提前拟好的套话,并非临终传位遗诏。及至发现了《宋会要辑稿》中的遗诏全文后,对《宋史》和《通考》中的有关记载始有所重视)。而《宋会要辑稿》虽则收载了遗诏的全文,但其卷帙浩大,翻检通读不易,遂使这则遗诏难以被获知。
第三,与对李焘的一段话的误解有关。论者多谓,若果有太祖遗诏,“则实录、国史,以至李焘《长编》断无不加记载之理”。宋代的实录、国史,今仅存一残阙不全的《太宗实录》(而有关太宗即位部分已不存),故论者所言,显然又是根据李焘《长编》卷17中的“顾命,大事也,而实录、国史皆不能记,可不惜哉”一语而来的。然而,《长编》同卷隔条所引《国史·马韶传》中即有“太宗践遗继祚”之语。既然《国史》中明确记载太祖是践遗诏而继位的,又岂能“不记”遗诏?原来,李焘所谓“顾命大事”云云,本指《续湘山野录》中所记“顾命过程”(即“烛影斧声”的过程),实不关“顾命遗诏”之有无。此稍详《长编》此处正文及注文之文意,即可了然。其实,这一问题现在已毋须多论,因为会要、实录、国史乃宋代三位一体的官修史书,赵宋政府“于秘书省设立会要所,与国史、实录院、日历所互为唇齿。”(《宋会要辑稿》前言)所以决不会《会要》对“太祖传位顾命遗诏”首尾全录,详之又详,而实录、国史反“皆不能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