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繁式",估计可能是"科学技术"发达、木制机械制作技术精良以后对传统"手抬"木驴的技术改进:繁式木驴,肚子里是空的,四条"驴腿",各安木轮,女犯游街的时候,不是被抬着走,而是有人在后面推着走。关键的一笔,是木轮连着一条"制动杆",制动杆连着木驴肚子里的一个"偏心轮",偏心轮又连着象征"驴毬"的木棍儿,所以木驴往前推,"驴毬"就能上下伸缩。往往女犯还没有押到刑场,由于木棍儿捣烂了内脏,早已经半死不活,气息奄奄了。
"徒刑"则适用于"罪不致死"的恶人,刑期一般都在三年以上,最多十五年至二十年。当年没有"无期徒刑"和"终身监禁",罪行超过十五年、二十年的,大概就活不成了。--事实上,由于古代没有"劳动改造"制度,为了监狱里尽量少关只吃饭不干活儿的犯人,连五年以上的刑期都很少,更不用说十五年、二十年了。
"流刑"只适用于轻刑犯,本来是"流放"的意思,就是把犯人押送到边疆荒凉的地方去定居,不许他回来。这有三种意义:一是往边疆输送人口,开拓边疆;二是让他们在边疆过艰苦的日子,算是"赎罪";三是边疆地方荒凉,可以避免他们继续犯罪。《水浒传》开篇写高俅"被递解出境",实际上就是判处流刑,只是由于高俅的罪行不重(引诱良家子弟学坏),没往边疆送而已。宋代实行的是"募兵制",士兵来源不足,所以后来把"流刑犯"发配到军营中去服役(当兵或充当杂役),称为"配军",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充军"。"流刑"分三等三级:从年限分,分一年、两年、三年三等;从距离分,分一千里、两千里、三千里三级。结合起来,共九个等级。武松被判流两千里,发配孟州,也就是今天的河南洛阳东面一百多里的孟县(不是山西的孟县),算起来,从恩州到孟州,还不到一千里,实际上府尹在暗地里已经给他减轻了。
残酷的古代女性骑木驴作为刑具的发端者竟然是施耐庵
近一段时间以来,某些主流门户网站和部分纸媒都在发布一些关于古代如何惩罚作奸犯科之女性犯人的文章,其中以剐刑女犯骑木驴最为残忍和变态,也最吸引读者眼球。窃以为,这些媒体的行为有些不严谨,起码是在满足读者猎奇心理的同时,也误导了读者。当然,这不能怪媒体,媒体要生存,就得吸引读者;也不能怪编辑,每天面对那么多稿子,不可能一一审核到位;更不能怪写稿的专家学者,他们也需要读者捧常要怪只能怪《水浒传》作者施耐庵。咱们先来看看历史的真相。
古代惩罚女犯比较讲人道。
关于古代女性犯罪,典籍里有着相当多的记载,但是由于女性是男性的附属品,这一社会属性决定了女性犯罪几率并不高,所以,比较起男性犯罪记录来看,女犯依然属于凤毛麟角。综合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历朝历代对于女犯还是比较人性化的。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女人犯罪,由直系亲属里的男人代为受刑;二,妇人不著械,妇人无肉刑;三,杖责刑罚,对妇女也有照顾,改用鞭背;四,犯奸罪女性,是脱裤留朡(内裤)。可见行刑者对女犯比较怜香惜玉。
古代剐刑不适用于女犯。
我们知道,剐刑这种刑罚最早出现在《旧唐书》里,桓彦范被处死时就是使用的剐刑,“乃令左右执缚,曳于竹槎之上,肉尽至骨,然后杖杀。”这种把人绑在竹槎上曳来曳去,肉被剐尽直至露出白骨的残忍刑法,已经和五代时期的凌迟很接近了。但是,有一点需要说明,剐刑在古代并不使用于女死刑犯的身上。哪怕是政治犯,就是造反的女性,也只是斩首,一刀了事,跟剐刑完全不一样。
古人对一般女死刑犯多用毒药、活埋等“体面”且人道的方法处死,贵族女性犯死罪,往往赐三尺白绫让她自荆这样的记载最多最常见,唐朝的杨玉环、太平公主等人都是死于自荆近代民主革命烈士秋瑾在被捕赴死时,向县令提出了三个条件:“一请作书别亲友,一临刑不能脱衣带,一不得枭首示众。”县令同意了后面两个条件,“秋谢之”。
木驴作为刑具无历史依据。
再来说说骑木驴这种极端*变态的刑罚,无稽之谈之极。赵炎读历史典籍数年来从未发现哪个朝代有过这种刑具,也未发现有哪个女人受过这种刑罚。如果说有的话,也只是有一个男人在特定条件下偶尔受到过骑木驴的惩罚。
宋代《三朝北盟会编》中记载,建炎元年(赵构登基第一年),密州知州赵野弃城而逃,被密州军卒杜彦、李逵、吴顺抓回之后,受到的处罚就是骑木驴(野不能应,彦令取木驴来,钉其手足,野大惊,乃呼曰“……”,众已撮野跨木驴,钉其手足矣)。这里的骑木驴不一定就是刑律所规定的正规刑罚,当然就谈不上是正规的刑具了,更大的可能是几个大兵临时搞的恶作剧,以惩罚可耻的逃兵。
施耐庵是发端者。
有人可能要纳闷了,那剐刑女犯骑木驴到底是怎么流传开来的呢?赵炎跟大家说,罪魁祸首是三本书,不是严肃的历史,也不是野史,而是明清之际文人写的三本小说:《水浒传》、《二十四史演义》、《施公案》。成书时间最早的就是《水浒传》,因为施耐庵是元末明初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