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苛刑酷法维护皇权
汉初经过“文景之治”的昌盛时期之后,社会安定,经济繁荣,国力渐强。汉武帝刘彻即位后,情形大不一样了,频繁的对外战争和国内大肆兴造,导致“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尻不胜”的动乱局面,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又激化了。
汉武帝是狠角儿,面对危局自有主张,维护统治地位,必须加强立法,同时神化自己。
本来汉代最高统治者沿用皇帝称号,就为了刻意把皇权神秘化、法制化。汉武帝身边众多儒学大师根据“天人感应”学说,系统地阐述“君权神授”理论,将皇帝尊为“天子”,皇帝统治国家也被说成按照天意办事。于是皇权被披上神圣的外衣,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合法性。任何对皇权的侵犯都被法律规定为最严重的犯罪。
汉律中有“不敬罪”和“大不敬罪”,严惩对皇帝不敬的行为。还有“非所宜言”罪和“腹腓”罪,用来严惩对皇帝不敬不满的言论和思想。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是秦王朝的立法原则,汉王朝立法整个移植过来了,对盗贼严格镇压。当然盗贼的成分很复杂,不乏反抗暴政、铤而走险的贫民。汉代把凡是以武装反抗的行为都视为“大逆不道”、“谋危社稷”,除本人腰斩处死外,父母、妻子等一律弃市,甚至祖父母也得处刑。
汉武帝命张汤作有关宫廷警卫的《越宫律》27篇,命赵禹作有关朝见礼仪的《朝律》6篇,督责主管治安官吏缉捕盗贼,颁布《见知故纵之法》和《沈命法》等等。
“沈”同“没”,藏匿的意思,“命”指亡命的“盗贼”。《沈命法》规定,如果发生群盗而没有发觉,或者发觉了没有去捕捉,二千石(指享有二千石俸禄的高级官吏)以下都要处死刑。汉武帝时,盗贼蜂起,依《沈命法》处死的官吏很多。地方小官担心不能及时报案,祸及自己,连累上司,干脆隐瞒不报,上司心知肚明,不闻不问。结果盗贼越来越多。《见知故纵之法》针对负责治安的官吏规定,得知有人犯法,特别是涉及盗贼,必须举告,不告者与犯人同罪;对应判刑者不判为故纵。这个法令无疑在鼓励宁可错杀也不能错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