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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中央巡视员如何考察地方官
唐代对地方的实地检查开始发起是在贞观十八年(公元六四四年)遣十七道巡察。成行则是在贞观二十年(公元刘四六年),据《旧唐书·太宗纪下》记载:
“遣大理卿孙伏伽、黄门侍郎褚遂良等二十三人,以六条巡察四方,黜陟官吏。”
这里如孙伏伽、褚遂良等的官位与汉代派遣的六品刺史官位不同,他们是可以面见李世民的大臣。孙伏伽是大理寺卿,相当于最高法院院长,而褚遂良则是谏议大夫,御史台的首领之一。他们就不是什么小人物了,而是以大人物的身份去考核地方官。相对而言,被考核的人物是小人物。这次巡视的结果有明确的记载。据《唐会要》卷七十七,《巡察按察巡抚等使》云:
“二十年正月。遣大理卿孙伏伽等二十二员。以六条巡察四方。多所贬黜举责,太宗命褚遂良一其类,具状以闻。及是,亲自临决,牧宰以下,以能官进擢者二十人,罪死者七人,流罪以下及免黜者数百人。”
这就有一点动真格的味道了。被考核的地方官有好几千人,被处置的有数百人。从比例上讲也要占到百分之六、七以上了。然而从记载上看,这二十二人并没有固定巡察的区域之划分。他们的任务只限于通过实地考察,对相关州、郡官员在政绩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进擢和黜免。而且他们只有建议的权力,最终的决定权掌握在唐太宗自己手上。他们活动的方式,还没有脱离中央巡视员的身份,而他们考核的结论,对被他们考核的地方官的仕途有重大影响。唐太宗贞观二十年这一次巡察,有罪处死的地方官有七人,黜免的有数百人,那对地方上的吏治有相当大的威慑作用了。故巡视的效果,既要看巡视员的素质及其认真深入的态度,还要看中央政府的处置是否认真和严厉。如果没有这两个条件,那便万事大吉,说不上任何实际效果了。制度的有效与否,决定于执行制度的人之执行的力度。故制度的设置和完善固然重要,还要看执行制度的人是否认真负责并且贯穿始终,否则的话还会流于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从而挂在墙上自欺欺人的东西。这一类现象物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见得实在太多了。任何制度的贯彻执行,如果不走群众路线,没有群众的直接参与,那就只能成为形式主义的摆设而已。唐代中期,巡视制度便是如此收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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