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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典妻陋俗如何把老婆当性奴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熙宁七年(1075),因为旱灾和蝗灾,老百姓质妻卖子,父子不保。元祐元年(1086)时,苏轼在一项奏折中写道,二十年间,因为欠苗,卖田宅雇妻女的人不可胜数。《元史·刑法志》有如下规定:“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听。请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其妇同雇而不相离者,听。”由此可见,元代时典妻之风已大盛,故统治者不得已而明文禁之。元世祖时,有大臣王朝专门为此典妻陋习上奏,请给予禁止。
典妻之风虽经元统治者力禁,但并未真正革除,到了明代依然盛行。于是清代的法律也特别对此设条。《清律辑注》中载“必立契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贫民将妻女典雇于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可见典妻之风不但不减,而且人数甚多。为了区别对待,因而制定了相应的政策。
典妻之风盛行的原因
旧时典妻风的盛行由多种经济原因所致,“贫贱夫妻百事哀”:如丈夫有病无力维持家庭,或负债累累度日艰难;也有因赌博而穷困潦倒者,丈夫无奈而租典妻子。此类一般由丈夫做主,而妻子则被迫同意;也有丈夫长期外出不归,妻子生活无着而自典者。受典者往
往由于其妻子不育无出,征得妻子同意而去借妻生子。但无论是典妻还是借妻,都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体现了丈夫对妻子的绝对占有,女性对男人的人身依附,女子一旦出嫁便失去了人身自由,完全听从丈夫的处置,像商品一样被买来卖去,甚至被当性奴,没有抗拒的能力,反映了社会黑暗和道德伦理的落后。
有关典妻的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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