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派兵非应朝鲜之请,预先又毫无沟通,令中朝两国大感意外。但日本在7日致中国的照会中反复表示,派兵目的在于“保护使署、领事及商民”,“无他意”,保证“毋生事端”。为此,清政府在“无须多派,更不宜入内地”的前提下未表反对,强调两国军队“一俟事竣即撤回”。
日本既成功实现派兵,便一改派兵理由,并将责任推给中国。清政府所派军队只驻扎牙山一带,日本却不仅不断大量增兵,且军队“径抵汉城”。朝鲜政府惊恐不已,立即派人万般劝阻,但日本一概不理,进而宣称,派兵是因中国派兵之故,要朝鲜与中国商办。陆奥宗光更在回复清政府的照会中声称,日本此次派兵系根据日韩《济物浦条约》中的权利。日本除遵照中日《天津条约》行文知照中国外,关于其军队多少,及进退动止,毫无受清政府掣肘之理。最后则表示,将节制本国军队,“决无妄行冲突之虞”。至此,清政府深感日本手段“阴鸷极矣”。
情急之际,朝鲜政府于11日与起义军签订休战协定。次日,清政府决定依照中日《天津条约》与日本展开撤兵交涉。
不“照约”撤兵反留兵挟议
“照约”撤兵中的“约”,中方一般指1885的中日《天津条约》,日方还声称依据1882年的日韩《济物浦条约》,但两者的基本精神一致。其实,中日《天津条约》有关中日驻兵问题的规定,恰是为了约束《济物浦条约》的相关条款。《济物浦条约》规定日本使馆置士兵若干备警,如朝鲜兵民守律,一年后撤兵。这一规定在甲申事变后签订的日韩《议增续约》第五款中被延引。李鸿章与伊藤博文议定中日《天津条约》关于中日驻兵问题时,鉴于刚刚订立的《议增续约》第五款,着意商定“彼此尽数撤回”,目的就在于避免中日两国“滋端”。可以说,中国依据中日《天津条约》已足以为凭。如果一定要强调两者差别,问题只在于中日双方是否均需酌留、酌留人数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