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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朝,当官是高风险的职业
“重典治吏”,是乾隆惩贪、治吏的主导思想。监守自盗是严重的职务犯罪。从《大清律例》的规定看,死刑起点线是白银40两(约合人民币8000元),处决方式为斩首。而且,还“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公职人员监守盗,还要在右小臂上刺上“盗官银(或粮、物)”等字,“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画各阔一分五厘,上不过肘、下不过腕”。同时,在《大清律例》中,超过1"3的法律条款是针对官员的。而“户律”、“工律”等律条中还有许多参照“监守自盗”执行的条款。
乾隆惩贪、治吏与时俱进。在延续康熙、雍正两朝惩治贪黑官吏的基础上,乾隆还在《大清律例》中增纂入新的条例———“官吏婪赃,审系枉法入己者,虽于限内全完,不准减等。其不枉法赃及准枉法论并坐赃致罪等项,仍照定例办理。”这一改革,使得乾隆中期以后众多的贪贿官吏难逃极刑。乾隆十二年,其次,还对雍正朝的父死子赔例进行修改,以求达到“将见天下无侵员并且无贪员矣”这样一个社会效果。在预防和惩治贪贿犯罪的制度建设之外,乾隆对贪贿犯罪也予以极其严厉的惩处。广西巡抚钱度、四川总督阿尔泰、云贵总督李侍尧、陕甘总督勒尔谨、山东巡抚国泰及布政使于易简、江西巡抚郝硕及布政使郑源等数十个“红顶子”皆因贪污、贿赂而脑袋搬家,因贪赃枉法被“抄家没产”、“充军发配”、“降职罚薪”的官员更是多如过江之鲫。
其中最为著名的是“王禀望贪污案”。甘肃曾有旧例,凡民输豆麦者可给予国子监生资格,谓之“监粮”。后,乾隆只准在肃州、安西收捐,余地停行旧例。乾隆三十九年,王禀望任甘肃布政使。串通总督勒尔谨,以仓储未实为由私自在甘肃全省通行旧例,后又改输豆麦为白银。同时,王禀望又伙同各官,虚报遭受旱灾,以储粮、储银治赈为由将大批钱粮私吞。王禀望一案,总计被处死及拟死者47人,被革去官职者81人,另有11名犯官之子被发往伊犁、宁古塔做苦工。其中,勒尔谨、王禀望和接任藩司王廷赞被赐自尽和处以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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