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小姐”一词,历经宋元,由贱而贵,并不是由贵而贱,或贵贱不分。但在宋元以前,贵贱有别,是不可混称。
西风东渐后,“密斯”被译为“小姐”,明显是泛指,也并无不妥,女性的“贵”与“贱”,需要淡化,这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表现。
1949年前,上海滩灯红酒绿、纸醉金迷,四马路(今福州路)更是秦楼楚馆林立的红灯区。日落西山,华灯初上,浓妆艳抹花枝招展的买春女站立马路两旁,献媚拉客,勾引路人,时人呼为“野鸡”,并不称为“小姐”。
鲁迅先生在30年代的杂文里曾经提到:在中国,有些事情是可以做但不能说的,比如:“野鸡在拉客人”,你就不能说;要说,只能说“阿姐勒浪做生意”……可见当时尚无今天所谓的“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