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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纳妾并不是随意的
《易经》言:“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但是直到民国初年,法律已经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各种变相的妻妾成群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直到共和国建立,于一九五〇年公布首部《婚姻法》,明文规定一夫一妻,禁止纳妾,这种婚姻形式才逐渐彻底杜绝。
近一二十年,随着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一些有钱人和少数官员又开始以包养二奶、情妇的方式践行自己的多妻梦。有人撰文批评说,这跟旧社会纳妾没有本质区别。实际上,区别还是很大的,至少那时候纳妾在法律上是有条件允许的,而现在的包养二奶、情妇,不但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还违反社会主义法制。这是本质区别。
既然违法,即使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也不该只是口头谴责而没有具体动作。嘿嘿,不如就将那些包二奶、养情妇的家伙“徒一年半”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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