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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海战后246名清军战俘未如约交还
1896年4月9日,日本驻华公使林董向清朝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索要从日本遣还清军战俘的运输费等费用,并且开列了清单。一共有五个项目,其金额计算到“几钱几厘”:一,雇用轮船运输清军战俘用款“六千七百元零三钱”(在此所列之银钱单位均系当时的日本银元);二,押解战俘用车运输费用“七百六十元七十三钱一厘”;三,押解清军战俘来华的官员士兵的差旅费“五千五百六十五元一钱五厘”;四,清军976名战俘在返华途中的饭钱“一千四百五十七元一十二钱”;五,零星报销款项“五十九元”。共计“日本银货一万四千五百四十一元八十九钱六厘”。(朝鲜档选录:《日使林董为送华俘运费清册函》)
此时距清政府接收战俘已过去了7个多月。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认真进行了对照,最后回复给林董,大意为:清政府承认林董所列的一、二、四、五项,都可以支付,但是,第三项要求支付日方押解交接人员的盘川“前照(日方照会)并未言及”,日本不该多出这一项的索款;而且,日本官员士兵本身就有饷银,“不因此项差使重有所需”。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又不敢得罪日本公使,在此照会最后,还是加了句“若必需委员盘川,即希见复,以便转行北洋大臣如数补给可也”。
两日后,林董的回函却很坚定:总之日方人员的盘川一定要中方支付,尽管双方之前的文件中并没有约定。
2亿3千万两银子都同意赔了,清政府还在乎这区区几个散碎银两?在最高当局首肯下,清政府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最后表态,同意按照日方开列的金额一分不少地支付:“本衙门已知照北洋大臣查照给发,即希贵大臣(指林董)转饬驻津领事收取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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