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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发生在京城的一桩团伙性侵案
先是阮良开头,另一个人上来说:“小淫妇,我几次讨你不肯,今日也到我手里!”——大姐心里明白,这人定是王四!待到第三人欲行不轨时,大姐挣脱捂着嘴的手,喊起“救命”来!三人要把大姐劫走,连推带拉刚出院门,胡同里早已有人闻声开门;三人见势不妙,丢下大姐落荒而逃!
其实在此之前,陈一和张氏已被王四等三人杀害!东厂巡捕发现两具尸首,又接到大姐邻居报案,迅速将三人拿获归案,审出供词:
人命,王四是主谋,阮良、王三是下手。行奸,初次是阮良,二次是王四,王三行奸不成。打死陈一,起手致命是王四,后边是阮良、王三。打死张氏,阮良先踢肚子,以后王四、王三踢打至死。奸陈大姐,持刀恐
吓、解膝裤带、推的是阮良。掩口、扯左手,扯的是王三。吹灯,搀右手,搀的是王四。一一供招明白。
后由管巡捕的马太监将三犯送至刑部,并提出判决意见。因张氏死时怀着八个月身孕,一命等同两命,故邢部将王四拟为凌迟,阮良、王三“拟决不待时”(立即处斩,不待秋后)。后经皇帝审核裁定,王四当即处决;阮良此前已死于狱中,故追加“戮尸”;王三则“监候处决”。
小说作者至此发感慨说:这都是王四“穷凶极恶,天理必除”,所以鬼使神差、自投死路。譬如他在犯罪现场说出那两句话,刚好暴露了身份。否则,上哪儿找凶手去?又假如大姐真被三人劫走,藏于秘室;人们肯定怀疑是大姐勾结奸夫、谋杀母兄、逃亡在外,这案子也就永无大白之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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