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贞观之治”是这样炼成的
有一次,李世民下诏年龄虽不满十八岁,但体格健壮的男子也要应征人伍。魏徵拒绝在诏书上副署(这是李世民最为智慧的杰作,他的命令没有分管大臣的签字便没有法律效力。这是限制无限皇权犯错的好办法,没有哪个皇帝会主动限制自己至高无上的权力,只有李世民例外),李世民解释说:“这是奸民为了逃避兵役,故意少报年龄。”魏徵回答:“陛下常说要以诚信待天下,要百姓不可诈欺,可你却先失去诚信。陛下不以诚信待人,所以先疑心百姓诈欺。”于是,李世民接受了魏徵的批评,并立即收回成命。
这一次,李世民被魏徵顶得实在按捺不住了,回宫后,怒气冲冲地说:“会须杀此田舍翁。”长孙皇后问,要杀谁?李世民说,杀魏徵!因为他“每廷辱我”。长孙皇后退回后宫,穿上礼服再来见李世民。他惊问其故,长孙皇后说:“妾闻主明臣直,今魏徵直,由陛下之明故也,妾敢不贺!”聪明的皇后,让皇帝转怒为喜。
第四,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实行。李世民从“安人宁国”的需要出发,在立法方面确定了力求宽简的原则。他说:“国家法令,唯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立法不仅应当由繁而简,而且应当去重而轻,即“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他特别强调,法律制定之后,要力求稳定,不可以“数变”,“不可轻出诏令。”“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对待立法和修改法律,应持慎重态度,不能朝令夕改,轻易变更法度。因此,李世民即位后即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重新修订《武德律》,并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布《贞观律》,同时还编制令、格、式作为律的补充。
第五,恢复和发展经济。李世民认识到“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凡营衣食,以不失时为本。夫不失时者,在人君简静乃可致耳。”“国以民为本,人以食为命,若禾黍不登,则兆庶非国家所有。”所以他从“国以民为本”的思想出发,在推行均田制的同时,采取了“以农为本”“不夺农时”,“与民休息”“轻徭薄赋”的政策。为了“不夺农时”,政府推行以庸代役的租庸调制,尽量减少征发徭役;为了鼓励垦荒,规定归来的流民可以减免赋役,设置义仓,对有困难的给予一定的粮食救济;为了促进人口的增殖和劳动力的增加,规定青年男女需适时婚配,鼓励寡妇再嫁,释放宫女自由成家,用“御府金宝”赎回农民因灾荒卖掉的子女和被突厥掠夺去的人口;为了发展生产,修复和新建了一些水利工程。所有这些,都对当时社会经济迅速地恢复和发展,起到了历史性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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