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9月30日,鉴于李玉琴的诉状已交给溥仪答辩,抚顺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殿贵和人民陪审员金殿富、张有为组成准备庭,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1957年5月20日,准备庭在抚顺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第一合议庭办公室举行。最后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精神,既然双方完全同意离婚,自然应该准许。故决定,依法判决,准许原告李玉琴与被告溥仪离婚。
1957年9月30日,鉴于李玉琴的诉状已交给溥仪答辩,抚顺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殿贵和人民陪审员金殿富、张有为组成准备庭,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1957年5月20日,准备庭在抚顺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第一合议庭办公室举行。最后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精神,既然双方完全同意离婚,自然应该准许。故决定,依法判决,准许原告李玉琴与被告溥仪离婚。